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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专利商标局对非正规代理调查延伸至美国专利无效程序-单方再审


编辑:2025-09-25 16:04:46

美国专利商标局(USPTO)的无效程序有三种:单方再审(Ex Parte Reexamination),领证后复审(PGR,要在授权的9个月内提起)和双方复审(IPR)。单方再审的程序相对简单,费用也比较便宜,这也成为很多人考虑专利无效的******。尤其20254月份开始,PGR IPR 的立案率大幅下降。20254月份86起案件中仅对38起启动审理程序(44%)。需要说明的是,这44%的立案率并不包含以下情况:当合议组认定符合立案证据标准裁定启动审理后,代理局长通过局长复审程序行使PTAB自由裁量权拒绝立案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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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后,您有听说过吗?美国专利无效程序--单方再审居然也存在【非正规代理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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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我们所代理的一个单方再审查的答复案件,就遇上了【提起人非正规代理】,导致整个单方再审程序被撤销。虽然以前见过很多美国专利&商标因非正规代理导致案件失效的案例,但单方再审非正规代理还是******次遇到。

今天我们通过本所代理的这个案例,来看看美国专利局对提起单方再审的资质要求。

1)一位名为 Ashu*** Chou**** 的个人于20249月提交了一份单方再审请求;

22024-10月份,USPTO 启动了单方再审程序;

32025-1月份,审查员下发审查意见;

42025-3月份,我们受客户委托答复了审查意见;

52025-6月份,美国专利局下发了一份【ORDER TO SHOW CAUSE】理由说明命令。核心内容是:USPTO质疑该再审请求的【提交日期】的有效性,并可能因此撤销(Vacate)整个再审查程序。USPTO命令第三方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在30天内给出理由Show Cause),即提供证据和论据,说明为什么该程序不应因提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而被撤销(专利权人非再审查程序请求人,且专利权人更希望单方再审直接被撤销,所以无需答复)。

6)单方再审提起人未答复ORDER TO SHOW CAUSE

720258月份,美国专利局下发*终决定,终止了该单方再审程序,专利维持有效。并且程序中涉及的文件都显示为closed(之前是公开的),公众无法查阅。

USPTO 质疑的问题(核心争议点)

USPTO认为,名为Ashu*** Chou****的请求人(Requester实际上是在代表一个名为“K** Filing的法律实体或某个第三方行事,而不是以个人公众的身份行事。然而,Ashu*** Chou****并非在USPTO注册的专利代理师。这违反了多项USPTO法规:

  • 37 CFR § 1.33(b):代表法人实体(如公司)提交的文件必须由专利代理师签署。
  • 37 CFR § 1.34:以代表身份在USPTO行事的人,必须是专利代理师,并且其签名即构成其已获得授权的声明。

     37 CFR § 1.510(f):如果律师或代理人代表另一方提交再审请求,必须获得该方的授权委托书(委托书或符合§1.34的代表资格)。

USPTO 提供的证据

文件列举了多项证据来支持其质疑:

  1. 地址关联:请求中列出的请求人地址(****Tampa FL **)与K** Filing的地址完全一致。
  2. 客户号关联:请求中列出的 correspondence address 关联到USPTO客户号16****,该客户号属于K** Filing
  3. 邮箱关联:请求签名框中的邮箱***@k**filing.com)是K** Filing的公司邮箱。
  4. 付款账户关联:请求的官费是从存款账户60****支付的,该账户属于K** Filing。退款也授权退至同一账户。
  5. 案号格式:请求中使用的律师案号(Docket No.)格式与K**Filing在其他程序中使用的格式相似。
  6. 请求人背景:Ashu*** Chou****K** Filing的经理,自称是印度注册的专利代理人(但不是USPTO的注册代理师),并在短时间内提交了大量跨领域的再审查请求,这种行为模式不符合普通公众的行为特征。
  7. K** Filing的历史:文件指出与K** Filing关联的三名代理师曾受到USPTO的纪律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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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结:

单方再审除非是个人代表自己提交再审程序,否则都需要通过美国专利代理人来代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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